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HDV-111-訴-1070-202502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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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莊玉珠 被上訴人 梁丁財 梁丁有 梁丁元 黃梁保女 曾梁寶蓮 梁雅惠 梁雅雯 梁金增 梁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