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HDV-111-訴-1072-202411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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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 告 吳然生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吳崇銘 訴訟代理人 郭金麗 被 告 吳進安 訴訟代理人 吳樹榮 被 告 吳士文 黃黎滿 吳國維 吳佩琪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請求解除套繪管制 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12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因該案原告撤回已終結,有民事撤回起 訴狀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