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V-111-訴-529-20241118-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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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林登生 被 告 林連宗 葉淵潮 林文權 林允啓 林芳隆 林芳賢 林允週 林鏗暾 黃丁世 林萬傳 林登界 吳水生 林子栢 林清網 林金泉 林聰明 林清輝 林等富 許秀 林聖奇 林品樂 林唐衛 (上4人為林清好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 為之更正裁定及承受訴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 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編號 判決卷頁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更正裁定中當事人欄 林唐衡 林唐衛 2 承受訴訟裁定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 林唐衡 林唐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