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V-111-訴-854-202503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侯鳳娥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王秀枝(即黄學輝承受訴訟人) 黃崇恩(即黄學輝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崇瑤 被 告 陳萬吉 訴訟代理人 陳柏勲 被 告 陳春如(即陳原凱承受訴訟人) 陳詩羚(即陳原凱承受訴訟人) 陳隆益(即陳原凱承受訴訟人) 陳欽錫(即陳原凱承受訴訟人) 陳錦鐘(即陳權力承受訴訟人) 陳信通 陳柏松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兼下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宏 被 告 陳宇潔(原名:陳正杰) 陳英豊 陳文筆 兼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維 被 告 陳穩竹 張鴻圖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被 告 鄭依芳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諭知於民國114年4月 19日下午4時宣判,因該日為週六,非上班時間,應屬誤諭,爰 更正宣判期日為114年4月16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9法庭宣示判 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