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HDV-111-重家繼訴-15-20241009-4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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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靜芬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富鈞 楊偉鈞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玉華 蔡誌恭 蔡凱臣 范芷語(原名范婉榆)即蔡沄蓁之承受訴訟人 周裕紘即蔡沄蓁之承受訴訟人 住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居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00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姵妤即蔡沄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蔡靜芬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113年9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