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V-111-重訴-63-2024122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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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黃文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洪誌謙律師 吳秉翰律師 被 告 黃右堂 黃順權 黃順鑫 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謝威儀 黃田盛(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陳建全 陳健文 陳建志 蔡黃敏雪(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黃繁惠(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陳秋桂 陳智蕙 陳淑妙 黃田豊(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葉來富(黃田添之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繼承人) 黃俊福(黃田添之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繼承人) 黃俊元(黃田添之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繼承人) 陳岳德(陳璋男之承受訴訟人)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健文 羅玲 住大陸地區廣西陸川縣○○鄉○○村 ○○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本件部分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