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V-112-家繼簡-83-20250102-3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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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黃國基 被 告 ○○○ ○○○ ○○○ ○○○ ○○○ ○○○ ○○○ ○○○ 被 告 兼被代位人 ○○○ 被 告 ○○○ ○○○ ○○○ 被 告 兼被代位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關於「彰化縣○ ○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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