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HDV-112-家繼訴更一-2-20241227-3
字號
家繼訴更一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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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錦煌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雅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兆茗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69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亦未表明 上訴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