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HDV-112-家繼訴-21-2024102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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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吳凱華 訴訟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複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陳錦煌 陳菊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號案件業於113年8月30日判決,並於同年10月8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