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遺產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HDV-112-家繼訴-36-20250310-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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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兩造為姊弟關係,兩造之父親○○○於民國90年間過世,然家中 事務皆由被告主導管理,從未告知原告父親遺產到底有多少。直至102年間,原告及姊妹們才突然接獲被告之通知,告知若不趕快辦理遺產繼承手續,遺產將會被政府沒收充公,家中雖有兄弟姊妹共7人,然大多皆由被告一人主導所有事務,其他人基於兄弟姊妹之信任關係,不疑有他。被告竟基於不讓姊妹繼承遺產之不法意圖,通知原告及姊妹3人應簽立由訴外人代書○○所提供之辦理繼承文件,然被告竟要代書拿沒有繼承分配內容之「空白」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讓原告及姊妹等三人簽署,事後被告再填上姊妹三人放棄繼承遺產之內容,持以辦理繼承登記事宜,當時被告並未告知原告及姊妹等3人所有遺產之不動產將如何分配,兄弟姊妹間亦無分配遺產之協議,原告因相信自己的親胞弟,並合理確信還有專業代書協助處理,應會按照法律之規定平均繼承,遂於不知被告聯合不肖代書意圖剝奪其繼承遺產情況下,簽下上開沒有載明任何分割協議內容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致使原告遺產分配權利無端遭剝奪,損害非淺。 ㈡原告遭被告詐欺簽下上開空白分割協議書後,被告又基於偽 造私文書之不法犯意,聯合代書○○偽造未經原告同意之分割協議內容,即偽造原告等3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3之不動產遺產,僅有將父親生前已言明要給原告大姊即○○○單獨繼承之土地(附表一編號14),確實登記予○○○外,其餘皆由男嗣四兄弟均分。並以該偽造之協議書辦理繼承登記,將不動產登記全部予被告自己與其他兄弟(即長男○○○、三男之代位繼承人○○○、○○○、○○○、○○○、○○○、四男○○○)。又被告為辦理該土地繼承登記,竟以偽造文書之不法犯意,自行盜刻已失智母親○○○(依法亦為繼承人)之印鑑章,又基於使用偽造印章之犯意,將偽造之○○○之印鑑章蓋於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上,並由代書○○持該分割協議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等(即原證1,見卷19-33頁)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向不知情承辦公務員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行使之,使該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將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3之土地及建物,排除原告及姊妹等3人進行登記,以此等方式侵害原告之應繼分及繼承利益,並依登記取得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侵害原告之權益甚鉅。 ㈢原告因尚有自己家庭須照料,又不諳法律及土地相關規定, 起初並未發現異狀;直至原告於104年間,得知被告已將附表一編號2及編號3之土地出售予他人,並取得價金新臺幣(下同)6,531萬9,750元而未分配予其後,才驚覺有異,遂通知被告應按照法律規定之應繼分比例,將買賣價金交付予原告。被告因恐東窗事發,先假意答應會給付原告該土地賣出應分配之金額,卻故意拖延不處理,經原告催促,被告後續再以其他共同繼承人不同意給付款項為由,拒絕給付原告。原告與姊妹等3人遂於104年7月間發律師函予被告及其他男嗣繼承人,催告應為給付之通知,被告因自知理虧,又恐怕其他土地未登記予原告及姊妹等3人之事被發現,於接獲信函後隨即給付原告400萬元,並要求原告於其指定之領據上簽名並蓋手印,當作受領金錢之證據,由上述事實可證原告從未自行放棄任何遺產之繼承權,否則被告即無須給付原告任何金錢甚明。 ㈣被告其後於108年4月間,又遭已故三弟○○○之代位繼承人○○○ 、○○○因繼承之不動產買賣有金錢糾紛,提起民事訴訟(鈞院109年度訴字614號),訴外人○○○及原告被傳喚作為該案件之證人,然原告於法庭作證時,竟發現該次庭期提示之證物,即被告於審理中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原證2),其上竟然載明原告及姊妹等3人於受領金錢後「放棄所有遺產法定繼承權」等記載,最下方竟還有原告之簽名及指印。原告隨即當庭表明異議,並有上開第三點所述事實可證從未放棄任何繼承權利。原告從未想過自己之親兄弟竟會如此出賣自己,並製作假文件,還敢拿偽造之該文件當作呈堂證物,其無視法律之僥倖心態昭然若揭,又該法庭上出現之第二份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原證2,見卷35頁、229頁),原告推測應係被告使用原告及姊妹等3人先前領款時簽署領據之簽名與指印,以不法方式移花接木製作,又大膽提出於法院成為呈堂證物使用,其行徑惡劣囂張可見一斑。 ㈤原告及姊妹3人知悉被告上開種種惡劣行徑後,發覺自身權益 遭侵害甚鉅,遂委託律師再度發函予被告,並將上開偽造文書、詐欺取財、背信等情形詳述於律師函內,催告被告盡快出面協商處理。然被告至今依然置之不理,除提出刑事告訴外,原告認本件給付遺產事件應由民事法院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㈥原告自始未拋棄繼承權,亦無同意放棄分配遺產,自有繼承 遺產土地應繼分之權利:原告身為被繼承人○○○之女,被繼承人既未留有遺產分配之遺書,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之規定,遺產本為公同共有,並由所有子女依應繼分均分,且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此部分自屬無疑。 ㈦被告偽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屬無效:被告利用親情及信任 關係,以欺瞞手段拐騙原告於空白分割協議書上簽名,事後再偽造不實之內容填上,該份偽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顯違背原告「所有人均分方式」之意思表示,故該契約內容自始、當然、絕對無效,遺產分割協議書既無效,被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及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所有權,現被告已將土地出售,即應返還同等價額之金錢予原告。是以兩筆土地賣得之價金 65,319,750元,應由七人均分,均分後每人至少可分得約9,331,393元(計算式:65,319,750 ÷7=9,331,393),且被告近兩年又未告知且未經原告之同意,將應為所有繼承人共有之一筆水利地,以兩千多萬元出售,也未將原告應得之款項交付,甚至連事後告知都沒有,顯然視原告之權益如無物,造成原告巨額金額之損害,惟原告顧念與被告間手足之情,願僅向被告請求2,500,000元之價額,而被告理應歸還此部分之價金予原告,自屬無疑。 ㈧因被告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事,致原告受有損害,依照民 法第184條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因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不法行為,導致原告繼承權受有損害,被告自應負賠償原告依應繼分可取得之遺產,惟原告顧念手足之情,願僅向被告請求賠償2,500,000元,此部分之請求,應有理由。 ㈨原告請求鈞院將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送至法務部調查局文 書鑑識科鑑定該文件是否有經過偽造或變造,亦即系爭文件內容文字有無可能係於原告等簽名按印後,始變造內容或複製不實內容覆蓋其上,而為現今所提出之協議書內容。再請求鈞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物理鑑識科對原告、被告及證人○○○及○○○予以實施測謊鑑定。 ㈩為此,請求鈞院依不當得利法則或侵權行為,擇一為原告利 判決,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0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原告所謂原證1遺產分割協議書係被告要求訴外人○○代書提供 空白遺產分割協議書予其簽署,事後並偽造放棄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之不實內容,侵害原告對於遺產之繼承利益云云,並非事實,原告主張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一事,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做成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亦可證原告主張偽造一事並非事實。 ㈡又據承辦原證1分割登記業務之代書○○於111年2月7日警詢時 證述「(你於何時、何地,辦理○○○之遺產分割?是以何種方式辦理遺產分割及財產分配?)在102年4月30號幫他辦理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人之簽名都是他們在○○代書事務上簽立,除○○○是在○○○家中簽立,僅○○○跟○○○未簽名,由他們的母親○○○拿他們的印章及印鑑證明。因為時間已久遠,我已經不記得○○○是否在我的代書事務所簽立。遺產分割協書的內容都是○○○跟我說如何分配的,他說他們已經商量好如何分配遺產。(102年4月30日遺產分割協議書內遺產標示及分割後歸屬之繼承人附表,是否由立遺產分割契約書人(○○○○、○○○、○○○、○○○、○○○、○○○、○○○、○○○、○○○、○○○、○○○、○○○)等人在場並閱覽無誤後簽名蓋章?)僅有○○○跟○○○未到場,他們的印鑑由其母親○○○拿給我,剩下遺產分割契約書人都是看過遺產標示及分割後歸屬繼承人附表無誤後,才簽名在將印章提供給我用印。(○○○印鑑章是何人所提供?蓋在遺產分割協議書內?)○○○提供給我的。90年9月至10月(詳細時間已忘記),我當時去○○○家中遇○○○○,他有跟我說遺產部份不要過戶給他,因為他年紀也大了,都過戶家裏的男生,我當時也有告訴他女兒也有權利,應該要一起商量再決定,然後她說她要叫○○○帶她去申請印鑑證明,將印鑑證明及印章都交給○○○保管。」(被證4),足證原告主張原證1遺產分割協議書係被告要求證人○○提供空白遺產分割協議書予其簽署,事後並偽造放棄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之內容為不實,及被告偽造○○○○印章於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用印以辦理登記一事為不實。 ㈢又原告又謂原證2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被告移花接木偽造而做成 云云,亦非事實,證人○○○於鈞院證述「(提示卷35頁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彰檢111偵字第3579號第029頁),簽立時當時誰在現場?如何簽立?)有簽名的人都在現場,連我姪女○○○都在現場,字是我姪女打字的,我們在那裡協調,協調後大家都同意之後大家簽名,這個協議書不是我們蓋章之後才寫的,我們七個人的印章都蓋在這邊,這個協議書內容大家都同意也打好字大家才蓋章。內容大家都有看過,也都知道。原告說這是先蓋章才寫內容是不實在的,因為我○○○的印章還蓋在字的上面。」、「(協議書畫面有寫三個女生他們放棄對父母的繼承權,她們當初有這樣答應嗎?)就是有答應才簽名,蓋章。(你說他們有答應,那既然不要分遺產了,為了賣游泳池那塊地還分給她們400萬、300萬、250萬?)因為她們知道我們賣的價錢好,我當大哥的,那時候我太太也把我搞掉三、四千萬,但我很珍惜感情;我盡量就是讓兄弟姊妹不要為了這件小事,我弟弟本來不給她,我跟我弟弟們說不要計較給她們,所以就給她們400萬、300萬、250萬,這次她又來要,我們就不想要再給她。這是第四次了。」(見鈞院卷第199-200頁);證人○○○於鈞院證述「(提示卷35頁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彰檢111偵字第3579號第029頁),簽立時當時誰在現場?如何簽立?)簽的日期是104年8月1日,簽立的當下所有的姑姑、叔叔都在場,有簽名的都有在現場,包括我也在現場。他們都有同意協議書的內容。(是如何簽立的?)他們談好,約定好協議的內容,我才打檔案資料印下來,然後他們就分別簽名、蓋指印。(那份文件在簽名之前就製作完成了嗎?)是。(是你爸爸告訴你的內容,還是你爸爸跟姑姑一起告訴你這個內容?)爸爸跟姑姑。(所以你打完字,所有簽名的人都確認過再簽名?)對。(證人○○○說三位姑姑都有確認分制協議書的內容,是如何確認的?)當下的情形我把這份印出來之後,我給伯父,姑姑他們簽,我是把文件交給姑姑,我甚至可以說姑姑跟我說了什麼話,姑姑○○○是把文件拿出來每個字逐一念出來,每個字都有念出來,手指按壓每個字逐一念出來,念完她才簽名。另外雨個姑姑也是在家裡,我也有請原告看一下,我也有解釋內容,也有解釋歷次協議金額的內容做的紀錄,然後就給她簽名,因為她們之前拿的時候沒有寫得那麼完整,只有簽收金額。」(見鈞院卷第202-209頁),依證人所述可知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係全部內容繕打完畢後,始由原告再確認後始簽名按手印,並無事後變造之情,原告主張顯非事實。 ㈣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經過概略如下: ⒈被繼承人○○○於90年4月22日死亡,配偶即繼承人○○○於104年5 月8日死亡。 ⒉被繼承人○○○之子○○○於95年2月10日死亡。 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於102年4月30日訂立原證1之遺產 分割契約書與土地登記申請書,原告同意不分配遺產。 ⒋被告及訴外人○○○、○○○、○○○、○○○、○○○、○○○於104年3月14 日訂立買賣契約,出售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出售所得65,319,750元扣除相關費用及保留11,755,820元後分配予共有人○○○等,支出明細如答辯2狀附表1。 ⒌被告受訴外人○○○、○○○、○○○、○○○、○○○、○○○委託以上開11, 755,820元保留款於105年8月購得光復段710地號土地,復於108年2月間訂立買賣契約,出售同段710、711、712-1號土地,所得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分配予共有人○○○等,支出明細如答辯2狀附表2。 ⒍被繼承人○○○之子女○○○(長女)、○○○(長男)、原告(次女 )、被告(次男)、○○○(參女)、○○○(參男)、○○○(肆男)共7人於90年協議由原告及訴外人○○○、○○○各得新台幣100萬元與房屋1棟,被告已分次給付○○○、原告完畢,訴外人○○○尚未領取。後原告、○○○、○○○等3人委任原告代理人於104年7月間發函被告要求再各支付300萬元,經被告邀集○○○、原告、○○○及○○○、○○○(代表○○○繼承人)、○○○等人訂立原證2遺產分配協議書,約定再支付○○○、○○○各250萬元,○○○350萬元,其等即放棄遺產繼承權利,被告即依約匯款,各繼承人領款明細如下表: 項次 繼承人 金額 付款流程 備註 1 ○○○ 10,000,000元 1.104.3.14領3,200,000元 2.104.5.11領4,000,000元 3.104.5.22匯2,800,000元 2 ○○○ 10,000,000元 1.104.3.19領3,200,000元 2.104.5.11領4,000,000元 3.104.5.22領2,800,000元 3 ○○○ ○○○ ○○○ ○○○ 10,000,000元 1.104.3.14○○○女士領現金3,200,000元 2.104.5.12匯入○○○元大銀行○○分行 4,000,000元 3.104.5.28匯入○○○元大銀行○○分行 2,800,000元 4 ○○○ 10,000,000元 1.104.3.19領3,200,000元 2.104.5.11領4,000,000元 3.104.5.22匯2,800,000元 5 ○○○ 3,000,000元 1.104.5.22匯1,500,000元 2.104.8.12匯1,500,000元 含90年未付款500,000元 6 ○○○ 4,000,000元 1.104.5.22匯1,500,000元 2.104.8.12匯1,500,000元 3.105.3.29匯1,000,000元 含90年未付款500,000元 7 ○○○ 2,500,000元 1.104.5.22匯1,000,000元 2.104.8.5匯1,500,000元 ⒎原告與○○○、○○○委由原告代理人發原證3律師函要求再付款。 ㈤原告就被繼承人○○○遺產共計分得400萬元,與原證2遺產分割 協議書內容相符,可認上開協議書內容應屬真正,又原告既於上開簽名按手印,足認其同意協議書內容。現原告事後翻悔主張原證1、2協議書內容為偽變造,自無足採。 ㈥原告聲請鑑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内容有無經變造,然對於所 謂 「變造」部分又不指明文書何部分遭變造,僅概括指文 書按印後變造内容或複製「不實内容」覆蓋,顯無從進行 鑑定,且這部份在偵查程序已經經過調查,請鈞院調閱偵查卷宗,原告聲請目的顯為延滯訴訟,自無鑑定必要。又原告聲請對原告、被告、證人○○○、○○○行測證鑑定,待證事實為協議書内容有無遭變造云云,然協議書内容變造與否,就協議書正本為鑑定即已足夠,且我們已有聲請訊問兩位證人,顯無再對兩造與證人為測謊鑑定之必要,被告與證人○○○亦不同意鑑定,原告聲請目的顯為延滯訴訟,自無鑑定必要。 ㈦綜上,爰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件兩造爭執事項為:㈠原證2遺產分割協議書,原告及○○○ 、○○○之簽名是否為偽造,也就是是否遺產分割協議書完成後再將他們之簽名及印章複製上去。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0萬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私 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3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89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原證2遺產分割協議書係原告及訴外人○○○、○○○均於系爭協議書上簽名、按押指印後,再由被告事後偽造協議書內容,則原告主張系爭原證2協議書事後經偽造、變造即屬變態之事實,應由原告就此變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提出原證1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原證2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原告委託律師寄發予被告之律師函影本及郵件回執聯為證。而被告則以前詞置辯,並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9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097號再議駁回處分書影本、被告元大銀行存摺明細影本為佐。經查: ①原告聲請傳喚之證人○○○,到庭結證略以:「(問:提示卷35 頁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彰檢111偵字第3579號第029頁】,簽立時你是否在現場?現場的還有誰?如何簽立?)簽名是我簽的,但是有幾個人我不知道,因為沒有一起,內容也不一樣。(問:本來的內容是怎樣?)沒寫這麼多。(問:本來打字打到哪裡?)本來只是要去簽那塊地,我不知道有這種事情。是告訴我們說政府要收歸國有了,要去蓋章。(問:這個協議書有說政府收歸國有的事嗎?)之前告訴我們,本來就是要我們去蓋章。(問:但是打出來的內容就不是這樣?)這個內容我沒有看過。(問:你簽名的時候是整張白紙嗎?)只有上面幾行而已。(問:你簽名的時候是哪幾行?)有三行。(問:是有哪些字?)我不知道。(問:你不知道你還簽名?)我真的不想要發生這種事。(問:你簽名的時候,協議書上面有哪幾行字?)當時如果寫得這麼詳細,我不會簽,因為我沒有看到這些,所以我糊里糊塗就簽了,什麼遺產分割協議書這個我也沒有看到,我沒有看到這個內容。(問:是你沒有看仔細還是沒有這些字?你簽名的時候有哪幾行字?)真的沒有那麼多字。(問:大概有幾行?)沒幾行。(問:你簽的內容是什麼?)我糊里糊塗,我當時就是太相信他,想說這個弟弟管家裡很可靠,就放給他去操作,後來他怎麼做我也不知道。(問:所以是他寫好給你簽,你沒有仔細看?)沒有寫這麼多,沒有這麼詳細。(問:到底寫幾行?)沒幾行。(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簽的時候協議書上面有寫什麼內容?)證人沒有寫說要放棄,我不知道這是要放棄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說你們簽的時候沒有遺產分割協議書這幾個字?)沒有,上面是空白的,也沒有幾行字。(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說你們簽的時候有七個人的簽名蓋章,那時候七個人都有在現場嗎?)沒有,一開始只有我還有我妹妹○○○、○○○,我們三個在現場。(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有跟弟弟或姪女說你們三個女的遺產都不要分了,你有這樣講嗎?)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所以你說上面如果有寫遺產不要分了,你還會簽嗎?)不會,因為上面沒有這個內容。」等語,此有本院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證人○○○針對簽署原證2協議書現場人數,一開始陳稱幾個人我不知道,後又改稱自己和妹妹○○○、○○○三個人有在現場,說詞已有矛盾;再來問其當時協議書打字打到哪裡時,其稱:本來只是要去簽那塊地,我不知道有這種事情,是告訴我們說政府要收歸國有了,要去蓋章等語。但原告已稱被告告知收歸國有一事是102年間之事,然此原證2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是104年所簽署,本院訊問時亦是拿104年的原證2去詢問證人,顯然證人針對本案之時序有所錯亂或記憶不清,又證人針對協議書之內容,一下稱這個內容我沒有看過,一下又稱簽名時只有上面幾行而已,有三行,但寫有哪些內容其不知道,糊里糊塗就簽了,沒有寫這麼多這麼詳細等語,顯見證人○○○對於系爭協議書之內容均無印象,且其記憶含糊和說詞反覆矛盾,證述並不可採。 ②針對原告主張原證1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原證 2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偽造或變造一事,本院開庭時訊問原告,其陳述略以:「(問:提示協議書原本予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關係人○○○)。是我簽的,但是裡面的內容他們移花接木,這不是我們看到的。指印對,但是內容不是這樣。(問:你當初簽名蓋手印的時候,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是什麼?)寫說他一個人要給我們多少錢。(問:所以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有哪部份是變造?請指出)。全部都沒有。(問:所以你們七個人都是蓋在空白的紙上面嗎?)有字,但不是這些字。(問:上面的指印、簽名是不是妳的?)是我簽的,指印是我的。但是上面的內容不是這樣。」等語,此有本院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原告及訴外人○○○、○○○既已於系爭原證2協議書上簽名、按押指印,顯見其等之慎重其事,然就系爭協議書究竟哪些部分係經偽造、變造,未經偽造、變造前之協議內容為何,原告及證人○○○均無法說明,顯見原告之說詞不可採。況原告就其主張偽造、變造之事實,前已提起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盜用印章、詐欺取財及背信之刑事告訴,然業經彰化地檢以111年度偵字第3579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中高分檢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097號處分書駁回確定,而訴外人即代書○○亦曾於111年2月7日警詢時證稱:「在102年4月30號幫他辦理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人之簽名都是他們在○○代書事務上簽立,除○○○是在○○○家中簽立,僅○○○跟○○○未簽名,由他們的母親○○○拿他們的印章及印鑑證明。因為時間已久遠,我已經不記得○○○是否在我的代書事務所簽立。遺產分割協書的內容都是○○○跟我說如何分配的,他說他們已經商量好如何分配遺產。僅有○○○跟○○○未到場,他們的印鑑由其母親○○○拿給我,剩下遺產分割契約書人都是看過遺產標示及分割後歸屬繼承人附表無誤後,才簽名在將印章提供給我用印」等語,此有本院調閱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9號卷宗核閱無訛。故原證1分割協議書上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人之簽名是原告在○○代書事務上簽立,且除了○○○是在被告家中簽立,僅有○○○跟○○○未到場,剩下遺產分割契約書人(即含原告)都是看過遺產標示及分割後歸屬繼承人附表無誤後,才簽名再將印章提供給代書用印。 ③針對原證2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立之情形,本院亦已傳喚當天在 場之兩造之兄弟○○○、被告之女○○○、兩造之姊妹○○○到庭作證,證人○○○之證述不可採,已如前所述。而○○○結證略以:「(卷35頁遺產分割協議書)有簽名的人都在現場,連我姪女○○○都在現場,字是我姪女打字的,我們在那裡協調,協調後大家都同意之後大家簽名,這個協議書不是我們蓋章之後才寫的,我們七個人的印章都蓋在這邊,這個協議書內容大家都同意也打好字大家才蓋章。內容大家都有看過,也都知道。原告說這是先蓋章才寫內容是不實在的,因為我○○○的印章還蓋在字的上面。」等語;而證人○○○結證略以:「(卷35頁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的日期是104年8月1日,簽立的當下所有的姑姑、叔叔都在場,有簽名的都有在現場,包括我也在現場。他們都有同意協議書的內容。是他們談好,約定好協議的內容,我才打檔案資料印下來,然後他們就分別簽名、蓋指印。那份文件在簽名之前就已製作完成。當下的情形我把這份印出來之後,我給伯父、姑姑他們簽,我是把文件交給姑姑,我甚至可以說姑姑跟我說了什麼話,姑姑○○○是把文件拿出來每個字逐一念出來,每個字都有念出來,手指按壓每個字逐一念出來,唸完她才簽名。另外兩個姑姑也是在家裡,我也有請原告看一下,我也有解釋內容,也有解釋歷次協議金額的內容做的紀錄,然後就給她簽名,因為她們之前拿的時候沒有寫得那麼完整,只有簽收金額。」等語,此有本院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是以當天原告有在現場,繼承人等談妥後,都同意且確認過協議書之內容後才簽名和蓋指印,且依常理,原告既已不滿102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內容,故104年再為遺產分割協議時,理應處理上會更加審慎,更會詳閱協議書內容後再為簽名和蓋指印,故證人○○○、○○○之證述與一般經驗法則無違。 ④況系爭原證2協議書約定「....三、於民國104年7月協議支付 ○○○、○○○、○○○每人在各得新台幣一百伍拾萬元整。四、彰化縣○○鎮○○段地號0000-0000土地,全部買賣交易完成尾款收取後,再給予補貼○○○新台幣一百萬元整,以對其過去付出之認定。」之內容,原告及訴外人○○○、○○○均已依照上開協議書約定之內容收取上開款項,業經原告於113年7月3日本院言詞辯論時陳述明確(見卷224頁)。顯見各繼承人均已依原證2遺產分割協議書履行。 ㈡綜上所述,原告雖主張原證1和原證2有偽造或變造之嫌,然 原告亦自承其確有簽名和按捺指印,只是內容不同,但卻對於原證2遺產分割協議書上之內容那些是偽造或變造均說不清,更對於其所聲稱原先所簽署之內容亦不清楚,僅空言泛稱,含糊其詞。原告雖有聲請要將協議書原本送去鑑定,且要求對兩造和證人○○○、○○○進行測謊,然本件刑事部分均已不起訴確定,且本件亦有傳喚當天在場之○○○、○○○、○○○到庭作證,證人並均已具結,如若陳述不實會有刑法偽證罪之制裁,且已予兩造詰問證人之機會,是以證詞憑信性已足擔保;再者,證人○○○之簽名和指印係緊鄰於原證2遺產分割協議書最末行句號旁邊,其餘人等則接續在其後或下一行簽名蓋指印,可認原證2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真,並無偽造或變造之情事。故原告聲請將系爭協議書送鑑定、證人進行測謊云云,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㈢兩造及全體繼承人既於104年間合意簽署原證2之遺產分割協 議書,全體繼承人並均已簽名和蓋指印,被告嗣後並已依系爭協議書之內容對原告及訴外人○○○、○○○匯款、給付完畢,而原告於6年後(即110年)才又反口不認系爭協議書,並發律師函要求被告再多給付金錢,自屬無據。故系爭協議書合法有效,被繼承人○○○之遺產均已協議分割、分配完畢,原告既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偽造或變造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事實,其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斟酌 後並不影響訴訟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民事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需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單(不動產部分)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備註 1 彰化縣○○鎮○○段000號土地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2 彰化縣○○鎮○○段000號土地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3 彰化縣○○鎮○○段000號土地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4 彰化縣○○鎮○○段0000號土地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5 彰化縣○○鎮○○段0000號土地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6 彰化縣○○鎮○○段0000號土地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7 彰化縣○○鎮○○段0000號土地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8 彰化縣○○鎮○○段0000號土地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9 彰化縣○○鎮○○段0000號土地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10 彰化縣○○鎮○○段0000土地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11 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建物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12 彰化縣○○鎮○○街000號建物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13 彰化縣○○鎮○○街000巷0號建物 遭被告偽造不實分割協議 14 彰化縣○○鎮○○段00000號土地 未遭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