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HDV-112-家繼訴-37-20250116-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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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文魁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梁素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 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於1 13年12月9日裁定補費,經上訴人請求更正,現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裁定撤銷。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2,19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查原審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上訴後,減縮其聲明 為請求上訴人應受補償之金額再增加新臺幣(下同)605,137元 及法定利息,其餘分割方法未予上訴等語,是本件上訴之利益應 為605,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本院113年12月9日 裁定未斟酌上訴人已減縮聲明,自應由本院撤銷該裁定。並以本 裁定通知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2,195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