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V-112-家繼訴-71-20241220-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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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原 告 黄O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黄O慧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土地地號應更正為花壇鄉「OO段」***地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附表三編號3土地之地號將OO段誤寫為OO段   ,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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