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V-112-家繼訴-71-20241220-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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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原 告 黄O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黄O慧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土地地號應更正為花壇鄉「OO段」***地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附表三編號3土地之地號將OO段誤寫為OO段 ,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