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HDV-112-家繼訴-74-20241202-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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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劉珈誠律師 被 告 ○○○ ○○○ ○○○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因兩造另案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 訟進行中(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4號),業經兩造陳明在卷,兩造並陳明上開事件之判決影響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範圍及遺產分割方法,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4號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