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HDV-112-訴-1082-202501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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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蕭三勝 被上訴人 蕭吉祥 視同上訴人 黃鎭騫 蕭惟龍 胡怡珊 訴訟代理人 蕭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3,830,134元(8704.85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880元×原告應有部分1/2=3,830,1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