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HDV-112-訴-1158-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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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賴德益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被 告 盧輝煌 盧文標 盧維和 盧維呈 盧淑偵 盧英傑 盧鎮安 盧鎮倉 盧鎮平 盧明政 盧惠美 盧萱妮 盧世偉 盧映琪 何永義 何永通 何朝棟 何朝淇 何朝賜 何樹來 何秋柳 何旺達 何俊勝 嘉義縣○○鄉○○村○○○村0號 張淑英 何文標 何家谷 何披種 何披湖 何朝維 何俊德 何俊慶 何賢 何元騰 何元智 賴靜余 何信仲 何天佑 何林秀麵 何胤慶 何品勳 何誠祐 何高端濫 何武鎮 何武都 何武國 何漢東 何仁毅 何群偉 何彥伯 何若瑟 蔡文儒 劉金滿 賴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及證據尚待釐清,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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