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V-112-訴-1275-20241213-4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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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陳建程 被 告 陳進博(即江汝騏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江文甘(即江汝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江汝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進博、江文甘為江汝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汝騏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死亡,江汝騏之女張沛婕 已拋棄繼承(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66號),陳進博、江文甘為江汝騏之父母,依法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無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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