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HDV-112-訴-1301-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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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 告 陳麗芳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陳平順 訴訟代理人 陳錕賢 被 告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 被 告 陳武霖 陳欣禧 陳啟宗 陳森模 莊國得 陳欣議 陳文雄 陳文溪 陳文智 陳有博 莊國良 陳啓盛 陳啓德 陳啟滿 受 告知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二 「溪湖鎮三興段322地號」分配表所示。 二、原告與被告陳平順、陳武男、陳武霖、陳欣禧、陳啟宗、陳 森模、莊國得、陳欣議、陳文雄、陳文溪、陳文智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二「溪湖鎮三興段323地號」分配表所示。 三、原告與被告陳平順、陳武男、陳武霖、陳啟宗、陳森模、陳 欣議、陳有博、莊國良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二「溪湖鎮三興段377地號」分配表所示。 四、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 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同段土地逕稱地號),嗣於準備程序中撤回分割324、325地號土地(卷第335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欣禧、陳文溪、陳文智、莊國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322、323、377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共有 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原因,而兩造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別分割系爭土地,並請求如附圖一所示方案(下稱原告方案)分割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欣議答辯略以:同意分割,但不同意原告方案,應採 附圖二所示方案(下稱被告方案)分割。因被告方案係按耕作現況進行分割,變動較小,且共有人都有出入口,得使土地利用最大化,又被告方案有按照法院意旨繪製,但原告方案卻無,原告方案應不成立等語。  ㈡被告陳平順、陳森模、莊國得、陳有博、陳啓盛、陳啟滿答 辯略以:同意被告方案等語。  ㈢被告陳武男、陳武霖答辯略以:同意被告方案,因該方案有 留道路,且與每個人的使用現況相符等語。  ㈣被告陳啟宗答辯略以:原告或被告方案C2坵塊是伊在使用的 土地,但卻把該坵塊分配給原告,而把伊分配在C3坵塊,故伊雖同意分割,但原告及被告方案都不同意,希望C2、C3坵塊能夠對調等語。  ㈤被告陳文雄、陳啓德答辯略以:同意被告方案,因為大家都 同意該方案等語。  ㈥陳欣禧、陳文智、莊國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 到場或所提書狀陳述略以:同意被告方案等語。  ㈦陳文溪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322、3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農業區、377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又系爭土地查無套繪管制資料,377地號土地最多得分割為9筆,復無其他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不能以協議定分割方法等情,有彰化縣溪湖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卷第53頁)、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21日函(卷第161-162頁)、土地登記查詢資料(卷第377-388頁)、彰化縣政府113年1月18日函(卷第133頁)、彰化縣溪湖鎮公所113年1月23日函(卷第157頁)可憑,且未為兩造所爭,故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應予准許。  ㈡又按共有物分割之訴為形成訴訟,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當事 人聲明之拘束,而應綜合考量公平性、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使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為之。經查:  ⒈323地號土地略呈「凹」字狀(凹口朝左),322、377地號土 地略呈長方形,322地號土地西北側及323地號土地西北側、北側均臨湳底路,系爭土地地上物現況如附圖三所示,另附圖三編號S葡萄園之西側為原告栽種之果園等情,有勘驗筆錄、現場略圖、現場照片(卷第167-193頁)、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113年1月18日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卷第135-155頁)可查,且未為兩造所爭,堪信屬實。  ⒉次查,被告方案大致按照各共有人耕作現況分割,分割後各 坵塊地形尚屬方正,利於土地利用,且各共有人所受分配面積與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相等,又附圖二C1、C7、B5、B7坵塊維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亦不致生通行爭議,核屬妥適之分割方法。又原告方案與被告方案之差別主要在於B1、B2、B3坵塊,原告雖主張323地號土地西北側有原告之農業設施(電線桿、電表、抽水馬達、葡萄棚架),如採被告方案,此等設施均將遭移除,又323地號土地西側及北側為灌溉排水渠道,原告方案各土地分配位置均鄰接渠道,惟若採被告方案,原告尚須花費鉅款修建渠道,損害原告權益;另如採被告方案分配B2坵塊予陳森模,陳森模之現況西側會被拆到,但原告方案不會等語。惟查,原告方案B1坵塊位置固為原告栽種之果園,然其並非溫室,縱須遷移果園,所須勞費亦非甚鉅,另被告方案B3坵塊現況為葡萄園及溫室(即附圖三編號S、T),既已種植作物,則原告分配到該土地後,自毋庸再另引水灌溉。另包含陳森模在內之大多數共有人均已同意被告方案,堪認被告方案亦合乎陳森模等多數共有人利益,是原告前揭主張,難認可採。至於陳啟宗雖辯稱C2坵塊現況為其所利用,希望對調C2、C3坵塊等語,然C2坵塊上之溫室(附圖三編號Q)為莊國得所栽種乙情,有勘驗筆錄(卷第167頁)可證,且亦未為兩造所爭(卷第279頁),則陳啟宗上開所辯,核與現況不符,未能採認。從而,本院斟酌上情及兩造使用土地現狀、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最佳利益及公平原則,認系爭土地依被告方案分割較為合理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另附圖二「陳啟盛」及「陳啟德」,依戶籍謄本所示,應更正為「陳啓盛」、「陳啓德」,附此敘明。 四、另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 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陳武男將37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受告知人,陳武男及陳武霖(原名陳武田)將32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設定予受告知人一節,有土地查詢資料(卷第388、385頁)可按,經本院告知訴訟(卷第131頁)後,受告知人未參加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該抵押權於本判決確定後,應移存於上開共有人所分得土地,併此敘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爰審酌兩造因分割所得利益,是以本院認由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經本院審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322地號 323地號 377地號 1 陳平順 4245/46878 4245/46878 4245/46878 9.1% 2 陳武男 0000000/00000000 1964/15156 1964/15156 13% 3 陳武霖 0000000/00000000 1964/15156 1964/15156 13% 4 陳欣禧 849/46878 554/46878 1.1% 5 陳啟宗 0000000/00000000 2830/31252 21225/468780 5.7% 6 陳森模 000000000/0000000000 768/6000 768/6000 12.8% 7 莊國得 1232/12000 1232/6000 12.9% 8 陳欣議 849/46878 1567/46878 4245/46878 4% 9 陳文雄 849/46878 708/46878 1.3% 10 陳文溪 849/46878 708/46878 1.3% 11 陳文智 849/46878 708/46878 1.3% 12 陳有博 0000000/00000000 21225/468780 1.5% 13 莊國良 1232/12000 1232/6000 7.6% 14 陳啓盛 0000000/00000000 0.6% 15 陳啓德 0000000/00000000 0.6% 16 陳啟滿 0000000/00000000 0.6% 17 陳麗芳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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