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HDV-112-訴-1307-20250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張全美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蕭聰華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被 告 陳毅展 郭力豪 張智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 11日宣判;惟本件尚有事項應再為調查,而有再開辯論必要,原告並應於114年2月25日前提出陳報狀光碟錄音檔案譯文,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