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HDV-112-訴-1307-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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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張全美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蕭聰華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被 告 陳毅展 郭力豪 張智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 11日宣判;惟本件尚有事項應再為調查,而有再開辯論必要,原告並應於114年2月25日前提出陳報狀光碟錄音檔案譯文,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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