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2-訴-138-2025020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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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小慧(原名:楊蕙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補 正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