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HDV-112-訴-164-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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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洪田達 王源宏 洪淑敏 吳明昇 訴訟代理人 楊讀義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2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