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V-112-訴-310-202410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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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仲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仲君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萬9,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