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HDV-112-訴-365-202412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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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宛陵 温張梅 許丕德 張月英 張俊義 邱慧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茂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7,53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