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HDV-112-訴-451-202503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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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惠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A 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之父 年籍詳卷 A之母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52萬5,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65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4萬6,651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