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V-112-訴-634-20241125-3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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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陳寶珠 被上訴人 蘇美嬌 陳漢中 徐佳紅 謝必泓 陳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6,0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49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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