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1-12

案號

CHDV-112-訴-722-20250112-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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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慧敏 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黃琬玲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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