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DV-112-訴-762-2024112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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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德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19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