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HDV-112-訴-960-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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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正訓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姚雅淳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施權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谷中地政士為原告施正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施正訓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民國112年12月22日死 亡,因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660號確定裁定選任莊谷中地政士為原告之遺產管理人,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86號拋棄繼承卷宗、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6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確認無訛。因莊谷中地政士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莊谷中地政士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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