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V-112-訴-99-20250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林錦發 被 告 莊錫滿 林明智 莊猪胚 莊老舉 莊舜琠 莊章榮 莊啓祥 莊子儀 莊錦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士瑋 被 告 莊讚復 莊榮煌 林永任 莊春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世傳 被 告 莊源堃 莊博承即莊仁欽 莊文見 莊順誠 莊政道 莊棨雄 莊堯熙 莊東浦 莊舜興 莊舜賢 莊雅媚 莊勝雄 莊瑤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玉 被 告 林忠信 莊弼昌(即莊秋冬之繼承人) 莊弼彥(即莊秋冬之繼承人) 兼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英正 被 告 莊麗紅(即莊建益之繼承人) 莊煙船(即莊建興之繼承人) 追加 被告 陳莊吉配(即莊建興之繼承人) 莊新來(即莊輝之繼承人) 莊麗娟(即莊建益之繼承人) 林沛淇(即莊建益之繼承人) 陳翠芳(即莊輝繼承人、陳莊專之承受訴訟人) 陳守璟(即莊輝繼承人、陳莊專之承受訴訟人) 陳杏梵(即莊輝繼承人、陳莊專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嬌(即莊輝之繼承人) 莊世榮(即莊輝之繼承人) 莊仁貴(即莊輝之繼承人) 林旭如(即莊輝之繼承人) 廖巧玉(即莊建泉之繼承人) 莊寓淋(即莊建泉之繼承人) 莊雪子(即莊勝吉之繼承人) 莊竣凱(即莊勝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參照)。再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另分割共有物訴訟,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如共有人死亡者,則應以該共有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經查:原告訴請分割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併 請求各該繼承人就原共有人莊建興、莊建益、莊建泉、莊眞輝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分割登記等,依前揭說明,原告為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自應以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或其繼承人為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則本院前因本件有未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情形,而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上開裁定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雖於114年1月8日具狀,惟並無補正當事人適格,有民事補正狀、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㈢第261-270頁、第271-275頁、第277-280頁)。則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顯未以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即有欠缺,經命原告補正而未依限補正,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前開之訴。又關於繼承登記、分割登記部分,原告所提上開分割共有物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分割目的已難達成,原告就訴請繼承登記、分割登記部分亦屬無權利保護必要,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