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V-112-重家繼訴-5-20250225-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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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田淑娟 田淑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宋瑞政律師 複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郭大維律師 楊佳琪律師 被 告 田宏富 田志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麗秋 被 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複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 被 告 田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存款中關於「臺灣銀行福興分行」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土地銀行福興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包括臺灣土地銀行福興分 行之存款新台幣(下同)1,067,167元(見卷一第13頁),被告於訴訟期間亦不爭執上開存款並為言詞辯論,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編號4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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