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V-112-重訴-102-202502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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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許月霞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北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王子文 被 告 王昭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凱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王昭彰為原告之公公,民國(下同)98年7月間為 了北斗合作農場興建清洗場申請補助,而向原告商借坐落於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576地號土地),並聲稱申請補助須將土地移轉登記予北斗合作農場方符資格。因被告王昭彰為北斗合作農場之理事主席且為家中長輩,原告始同意將576地號土地出借被告王昭彰與北斗合作農場。 二、詎料,原告去年始知悉被告王昭彰當時未經原告同意,逕 將576地號土地辦理分割,分割後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重測後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985地號土地」)、「同段576-2地號」(重測後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下稱「系爭986地號土地」)等二筆土地,被告再將系爭986地號土地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予北斗合作農場,至於系爭985地號土地則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予被告王昭彰自己。嗣後,被告王昭彰亦無告知原告,擅自於107年9月11日將系爭985地號土地贈與第三人王子文。從而,顯然與原告當初僅同意出借576地號土地登記予北斗合作農場用作申請補助之內容完全不符,此有地籍圖及土地謄本(證據2)、土地異動索引(證據3)為證。 三、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便依民法第472條第2款規定,並以存證信函終止與被告王昭彰、北斗合作農場對於576地號土地(即系爭985、986地號土地)之使用借貸關係,此有存證信函可參(證據4),惟被告仍不理會,原告更於111年3月16日向北斗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被告未出席處理,此有通知書可證(證據5),故原告爰依民法第471條、第467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985、986地號以公告土地現值換算之金額。又系爭985地號(面積987.2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00元)=1,777,122元,又系爭986地號(面積2635.2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600元=17,392,320元,系爭2筆土地總計共19,169,442元。 四、原告聲明: ㈠被告王昭彰、保證責任彰化縣北斗合作農場等人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19,169,44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二)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 貳、原告對於被告答辯內容之陳述: 一、證人王文星證述因父親即被告王昭彰有以系爭土地作為農 場之需求,而向其借用土地,證人王文星方依父親指示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故實際上被告並無支付系爭土地之價金。若僅係單純將系爭土地返還或出賣,何以兩造當初會以先分割系爭土地且登記名義人為父親或農場之方式,顯然證人王文星當時係因農場需求始出借系爭土地。況被告始終並無提出交付買賣價金之證明,可證原告所述真實。 二、證人王陳惠美為被告王昭彰之配偶,前於78年即中風,並 承認對於系爭土地之糾紛並不在場,故不清楚事情發展之過程,可證原告並非如被告所稱不願負擔家族事業之情形,則被告所辯實無理由。 參、被告答辯: 一、原告並未就其所稱「出借」等借用內容舉證以實其說,其 所主張顯不可採,應予駁回: ㈠原告僅空言泛稱上開主張,俱未舉證以實其說,無以證明 有使用借貸之情事,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其所主張顯不可採。而原告固提出「證據2之系爭985及986地號土地之地籍圖、土地謄本」、「證據3之土地異動索引」、「證據4之存證信函」、「證據5之北斗調解委員會通知書」等物證;惟就證據2、3、4而言,渠等內容至多僅能彰顯系爭985、986地號土地所有權之歸屬、是否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歷年土地異動登記之原因等情;就證據5而言,仍屬原告片面之詞,僅屬與原告起訴狀相同之單一、重複、累積之陳述,故其所陳俱與應舉證證明兩造間使用借貸關係之約定內容無涉,難為所憑;就「證據6不動產鑑價報告摘要表」以觀,倘鈞院審認兩造間存有使用借貸關係且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該摘要簡表之價格日期為西元2015年5月31日,恐難為本件之參考,故其所主張仍屬無據。 ㈡依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函覆鈞院關於系爭土地之土地登 記申請書(卷第143頁),可知原告將系爭986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北斗合作農場之原因為「買賣」,與原告所主張之「使用借貸」無涉。倘原告否認該土地移轉登記資料中有關「買賣原因」及「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之內容登載,應由否認該推定為真正之原告負舉證之責,惟原告迄今均僅空言泛稱系爭986地號土地之移轉原因係「使用借貸」,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顯無理由。 二、依據原告提出系爭985及986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可知該 二筆土地於辦理分割登記及移轉登記時,渠等之所有權人均為原告,而依地政實務,申請辦理分割登記及移轉登記時,至少應備置「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契約書正副本」等文件,從而,倘原告未親辦或授權,如何能辦妥上開事項,足證原告所稱「被告王昭彰未經原告同意,逕辦理分割買賣過戶」等情,顯不實在。 三、關於證人陳金煉之部分: 原告聲請傳喚證人陳金煉,待證事實係「證人陳金煉為被 告王昭彰以前雇用之奶媽,知悉被告王昭彰家中之糾紛及土地借貸過程,可釐清本件借貸緣由」。然而,自陳金煉證述可知其所述有關系爭土地之部分,實際上均源自於訴外人王文星所述(即王文星至奠安宮時向陳金煉所說之事實,非陳金煉自己記憶之事實),顯見陳金煉所述不足為證。 四、關於證人王陳惠美之部分: 被告聲請傳喚證人王陳惠美,待證事實係「兩造就系爭土 地無使用借貸關係之事實」,而自王陳惠美證述可知不僅說明系爭土地移轉之時序,也說明移轉之原因關係,且皆係出於其記憶中之事實,無受外力影響,足證王陳惠美所述之證明力極高。 五、關於證人王文星之部分: ㈠原告聲請傳喚證人王文星,待證事實係「證人王文星為被 告王昭彰之子,對於系爭土地借貸過程均有參與,可釐清本件借貸緣由」。然而,自王文星證述可知其所述不僅在「王昭彰與王文星有過爭吵」、「王昭彰有打王文星太太即原告巴掌」、「王昭彰因為覺得虧欠原告所以買土地送原告」、「王文星與原告曾為北斗合作農場擔保三千多萬的債務」等情,足證被告答辯事實為真。 ㈡證人王文星證稱「宜蘭高麗菜是我叔叔覺得我肯做」、「 是,當時貨款都是我在處理,是我跟農民買菜接觸」、「我4000萬還了500萬元,我爸爸還是繼續擴張,當時我在山上做菜販有賺到錢」。其所稱「宜蘭高麗菜」、「貨款」、「在山上做菜販有賺到錢」,係指其將被告王昭彰於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帳戶內之金錢挪為自用之事實,此有三星地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乙證2)可證。從而,王文星在向被告王昭彰表示不願再負擔家中債務及擔任保證人而欲移轉登記返還系爭土地外,更向被告王昭彰表示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以其挪用自三星農會之金錢予以抵銷,不足之處再補償被告王昭彰800萬元,故足證系爭土地確係買賣而非借貸。 六、被告王昭彰與訴外人王文星另於105年7月22日買賣坐落於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乙證3;土地登記申請書等),倘渠等二人無上開所稱抵銷之過程,衡情王文星必會於該次交易中主張被告王昭彰未給付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而予以抵銷,然王文星並未如此,亦足證系爭土地確係買賣而非借貸。 七、被告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坐落於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現登記為訴外人王子 文(即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北斗合作農場之負責人)所有。 二、坐落於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現登記為被告保證責 任彰化縣北斗合作農場所有。 伍、兩造爭執事項: 一、兩造是否曾合意由原告出借系爭985、986地號土地,並變 更所有權人之登記,使被告王昭彰得向政府申請補助? 二、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北斗合作農場與訴外人王子文登記為 系爭985、986地號土地所有人,是否係因前向原告購買而取得? 三、被告等人是否應給付原告關於系爭985、986地號土地以公 告土地現值換算之價值? 陸、本院之判斷: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但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而後可,斷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就待證事實為推定之判斷(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參照)。二、原告並未就其所稱「出借」等借用內容舉證以實其說,其所主張顯不可採,應予駁回: ㈠原告僅空言泛稱上開主張,俱未舉證以實其說,無以證明 有使用借貸之情事,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其所主張顯不可採。而原告固提出「證據2之系爭985及986地號土地之地籍圖、土地謄本」、「證據3之土地異動索引」、「證據4之存證信函」、「證據5之北斗調解委員會通知書」等物證;惟就證據2、3、4而言,渠等內容至多僅能彰顯系爭985、986地號土地所有權之歸屬、是否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歷年土地異動登記之原因等情;就證據5而言,仍屬原告片面之詞,僅屬與原告起訴狀相同之單一、重複、累積之陳述,故其所陳俱與應舉證證明兩造間使用借貸關係之約定內容無涉,難為所憑;就「證據6不動產鑑價報告摘要表」以觀,縱本院審認兩造間存有使用借貸關係且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該摘要簡表之價格日期為西元2015年5月31日,恐難為本件之參考,故其所主張仍屬無據。 ㈡依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函覆本院關於系爭土地之土地登 記申請書(卷第143頁),可知原告將系爭986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北斗合作農場之原因為「買賣」,與原告所主張之「使用借貸」無涉。倘原告否認該土地移轉登記資料中有關「買賣原因」及「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之內容登載,應由否認該推定為真正之原告負舉證之責,惟原告迄今均僅空言泛稱系爭986地號土地之移轉原因係「使用借貸」,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顯無理由。 三、依據原告提出系爭985及986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可知該 二筆土地於辦理分割登記及移轉登記時,渠等之所有權人均為原告,而依地政實務,申請辦理分割登記及移轉登記時,至少應備置「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契約書正副本」等文件,從而,倘原告未親辦或授權,如何能辦妥上開事項,足證原告所稱「被告王昭彰未經原告同意,逕辦理分割買賣過戶」等情,顯不實在。 四、關於證人陳金煉之部分: 原告聲請傳喚證人陳金煉,待證事實係「證人陳金煉為被 告王昭彰以前雇用之奶媽,知悉被告王昭彰家中之糾紛及土地借貸過程,可釐清本件借貸緣由」。然而,自陳金煉證述可知其所述有關系爭土地之部分,實際上均源自於訴外人王文星所述(即王文星至奠安宮時向陳金煉所說之事實,非陳金煉自己記憶之事實),顯見陳金煉所述不足為證。 五、關於證人王陳惠美之部分: 被告聲請傳喚證人王陳惠美,待證事實係「兩造就系爭土 地無使用借貸關係之事實」,而自王陳惠美證述可知不僅說明系爭土地移轉之時序,也說明移轉之原因關係,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妳的意思是說你媳婦許月霞最後要把土地過戶回來,要把關係切斷,不想要有任何虧欠?(證人王陳惠美:)是」等語(見附件),且皆係出於其記憶中之事實,無受外力影響,足證王陳惠美所述之證明力極高。 六、關於證人王文星之部分: ㈠原告聲請傳喚證人王文星,待證事實係「證人王文星為被 告王昭彰之子,對於系爭土地借貸過程均有參與,可釐清本件借貸緣由」。然而,自王文星證述可知其所述不僅在「王昭彰與王文星有過爭吵」、「王昭彰有打王文星太太即原告巴掌」、「王昭彰因為覺得虧欠原告所以買土地送原告」、「王文星與原告曾為北斗合作農場擔保三千多萬的債務」等情,其所述被告王昭彰因毆打原告即將土地贈與原告與常情恐有違背。 ㈡又證人王文星證稱「宜蘭高麗菜是我叔叔覺得我肯做」、 「是,當時貨款都是我在處理,是我跟農民買菜接觸」、「我4000萬還了500萬元,我爸爸還是繼續擴張,當時我在山上做菜販有賺到錢」。其所稱「宜蘭高麗菜」、「貨款」、「在山上做菜販有賺到錢」,被告雖主張係指王文星其將被告王昭彰於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帳戶內之金錢挪為自用之事實,並提出三星地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乙證2)為證。事實是否果如原告所言,固有待進一步舉證,但依王文星所述其與被告王昭彰為父子,共同經營家庭事業,類似同財共居之關係,故王文星證稱其對家庭亦有貢獻,純屬不虛,但王昭彰為經營體主導,故其將系爭土地移轉給原告,又將原告之土地來去自如之轉換他人,而原告均全然配合並無異議全然配合移轉,堪認屬家庭事業經營之一環,原告至多僅為掛名所有權人,或附轉讓條件即承諾被請求時即應將系爭土地轉讓之所有權人,原告事後主張土地為其所有出借給王昭彰,即屬無法證明,至於買賣價金是否履行並不能作為原告土地是否出借給被告王昭彰之間接事實。 七、被告王昭彰與訴外人王文星另於105年7月22日買賣坐落於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乙證3;土地登記申請書等),倘渠等二人無上開所稱抵銷之過程,衡情王文星必會於該次交易中主張被告王昭彰未給付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而予以抵銷,然王文星並未如此,亦足證系爭土地確係買賣而非借貸。 八、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借用其所有之爭985、986地號土地, 因不能返還,轉而依據公告現值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求為判決:被告王昭彰、保證責任彰化縣北斗合作農場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169,44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二)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因屬不能證明,故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件: ①、證人陳金煉於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言: 「(法官問:)原告說你是被告王昭彰僱用的奶媽?(證 人陳金煉:)不是。是王文星僱用我,我是王文星女兒的奶媽」; 「(法官問:)王文星與王昭彰是什麼關係?(證人陳金 煉:)父子」; 「(法官問:)許月霞是王昭彰媳婦?(證人陳金煉:) 是」; 「(法官問:)什麼時候去幫忙?(證人陳金煉:)二十 幾年,我照顧的女兒都已經大學畢業」; 「(法官問:)現在是否還有在那裡工作?(證人陳金煉 :)沒有」; 「(法官問:)許月霞的985、986地號土地,處理情形你 是否知情?(證人陳金煉:)我不知道,很久以前有聽許月霞的公公王昭彰去我們家泡茶的時候說,他說土地要送給農委會審查,但是後來他們怎麼做就不知道。大約十幾年以前」; 「(法官問:)詳細情形是否知道?(證人陳金煉:)我 不知道。那天王昭彰父子要去奠安宮談這件事情,王文星打電話給我要去,但是王昭彰沒有去,只知道好久以前有這件事情,但是如何交易我不知道」; 「(法官問:)他叫你去做什麼?(證人陳金煉:)他說 要叫我們去奠安宮說,但是要說什麼不知道」;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說王昭彰有去你們家泡 茶說土地要給農委會審查,那是要做什麼用的?(證人陳金煉:)他們說用胡蘿蔔還是機器要用,但是後來就沒有來我們家,所以就不知道」;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指合作農場機器要用胡蘿蔔 機器申請貸款用的?(證人陳金煉:)是。但是是送給他還是買賣我不知道,一直到那天去奠安宮我才知道。是說送給他還是先給他聲請還是怎樣我不知道。內容我不知道」;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因為被告王昭彰他上次在庭上 說,是原告夫妻不想承接債務,所以把土地還給他,是這個樣子嗎?(證人陳金煉:)我不知道,我後來就沒有跟王昭彰聯絡」;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王昭彰從頭到尾沒有跟你抱怨 過原告夫妻不想承接債務,把土地還給他的情形?(證人陳金煉:)沒有」;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知道的是為了合作農舍的貸 款?(證人陳金煉:)最前面到我家講以後就不知道怎麼樣」;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知道的是為了合作農舍的貸 款情形?(證人陳金煉:)是。就是這樣,後來我們就不知道」;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妳當奶媽時是到王文星住家, 還是王文星將小孩送到妳的住處?(證人陳金煉:)送到我家」;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妳剛才所提到,王昭彰到你家 泡茶,請問大概是什麼時候的事情?(證人陳金煉:)很久了,已經忘記,到奠安宮時才回想起來,他有到我們家泡茶的事情。他們父子自己要處理事情,但是王昭彰沒有去」;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妳說到奠安宮時才回想起來, 又因為王昭彰當時沒有去,所以當時是否王文星告訴妳有這件事情,所以妳才回想起來?(證人陳金煉:)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王文星當時在奠安宮怎麼跟妳 說?(證人陳金煉:)他們有一塊土地本來爸爸說叫他給他們申請胡蘿蔔,但是現在變成說沒有買賣,他們在那裡講的時候只有這樣講,只是在那裡說土地的事情,他們父子的事情我們都不知道,只是在奠安宮聽到他們這樣說」;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說他們父子的事情我們 都不知道,是否還有說他們父子的都不會告訴妳,他們父子會把家裡的事跟妳說?(證人陳金煉:)不會,那是那天在奠安宮才說的,因為我們住在北斗,他們住在雲林,也不會告訴我家裡事情」;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那天在奠安宮說時,王文星是 否有明確跟妳說是哪一筆土地的事情?(證人陳金煉:)有說土地的事情,但是我不知道是哪一筆土地。」;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說王昭彰有去你家泡茶 ,那天他去妳家時,第一句話跟妳說什麼?(證人陳金煉:)他們要他的一筆土地要申請農委會補助」;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他們你先生說這句話的時 候,你人在哪裡?(證人陳金煉:)我在我先生旁邊,王昭彰常常去我們家泡茶,當時我們大家是很好的朋友」;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王昭彰只有說上面這句話,其 他就沒有說?(證人陳金煉:)只有說土地,就是有一筆土地要申請補助,其他我們就不知道他們父子如何處理我不知道」; ②、證人王陳惠美於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言: 「(法官問:)王昭彰與許月霞的事情你知道多少?(證 人王陳惠美:)王昭彰買這個土地給許月霞,許月霞說沒有路可以走她不要」; 「(法官問:)在什麼時間聽到?(證人王陳惠美:)不 時聽到(臺語)」;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先生王昭彰有買一筆土地送 你媳婦許月霞?(證人王陳惠美:)對」;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先生之前是否有與王文星吵 架?(證人王陳惠美:)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那次吵架是否你兒子王文星有 推倒王昭彰?(證人王陳惠美:)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那次吵架你先生有打妳媳 婦許月霞的耳光?(證人王陳惠美:)我沒有看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說沒有看到,你是否知道這 件事情?(證人王陳惠美:)我聽人家講的」;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聽誰說的?(證人王陳惠美 :)鄰居說的」;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鄰居知道這件事情,是否因為 你兒子王文星有告訴他們說昭彰有打許月霞耳光?(證人王陳惠美:)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先生王昭彰是否為了要彌補 ,他與王文星關係,也為了對媳婦許月霞不好意思,所以才買土地贈與許月霞?(證人王陳惠美:)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兒子王文星退伍後在外面工 作一段時間,後來回來家裡幫忙紅蘿蔔的生意?(證人王陳惠美:)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兒子王文星與媳婦許月霞在 家裡幫忙時,是否有擔任合作農場向臺中銀行借款之保證人?(證人王陳惠美:)第二兒子及媳婦許月霞有退保。先做保證人後來才退保」;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他們二人做保證人是否北斗合 作農場借的三千多萬元?(證人王陳惠美:)不清楚」;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兒子王文星與媳婦許月霞, 是否後來離開北斗合作農場,將經營的紅蘿蔔事業拿出去自己經營?(證人王陳惠美:)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兒子王文星與媳婦許月霞自 己經營時是否另外成立雲林縣東勢合作社?(證人王陳惠美:)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兒子王文星、媳婦許月霞是 否因為要出去作自己的事業,不想與北斗農場有任何關係,也不想參與家中的事業,所以向台中銀行退保?(證人王陳惠美:)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除了退保以外兒子王文星、媳 婦許月霞因為想要自己經營事業,不想與家中再有牽連,所以主動將沒有對外聯絡道路的系爭土地表示要過戶返還?(證人王陳惠美:)她說沒有路所以退還」;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妳的意思是說你媳婦許月霞最 後要把土地過戶回來,要把關係切斷,不想要有任何虧欠?(證人王陳惠美:)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從妳暸解你媳婦許月霞說要將 土地過戶回來,實際上不是要借被告王昭彰使用?(證人王陳惠美:)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也不是為了要你先生說要聲請 北斗合作農場補助使用?(證人王陳惠美:)沒有關係」;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平常在做什麼事情?(證人 王陳惠美:)我在賣菜」;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身體狀況如何?(證人王陳惠 美:)中風。78年左右中風,中風前賣比較多,中風之後賣比較少,農場我不曾去過,我賣洋蔥、紅蘿蔔、蕃薯」;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先生王昭彰有送一筆土地給 你媳婦許月霞,那塊土地你是否知道在哪裡?(證人王陳惠美:)沒有路,土地外面有田包圍實在沒有路」;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那筆土地你先生王昭彰送媳婦 許月霞後,那筆土地農場是否有在使用?(證人王陳惠美:)沒有」;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說土地,你媳婦許月霞 土地還你先生王昭彰這部分你是否在現場?(證人王陳惠美:)我不在現場」;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是否知道當時有多少人在辦 土地的現場?(證人王陳惠美:)不知道」;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土地過戶的過程?( 證人王陳惠美:)我不知道」;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為什麼剛剛說土地還王昭彰的 過程你是否知情且參與?(證人王陳惠美:)我不知道」;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土地先分割再過戶還是先過戶 再分割你是否知道?(證人王陳惠美:)我不知道」;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一般來說,如果單純要還土地 ,是否需要先分割再返還?(證人王陳惠美:)我不知道」;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這筆土地農場是否有在使用? (證人王陳惠美:)確定沒有」; ③、證人王文星於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言: 「(法官問:)你知道本件土地的情形如何?(證人王文 星:)這塊土地在我太太名下,從94年之後,有一天我爸爸說要借那二塊農地他們要使用」; 「(法官問:)為什麼土地在太太名下,爸爸又要借?( 證人王文星:)爸爸跟我拿了很多錢,有支票存證也有匯款記錄,所以爸爸去買了這塊土地放在媳婦許月霞名下,他認為這個土地是可以買的,所以拿我的錢去買這個土地」; 「(法官問:)你爸爸跟你拿了多少錢?(證人王文星: )支票800萬元還有100萬的支票,從93年或94年付合作農產利息,當時我才20幾歲就付四千多萬的利息,一個月大概36萬元,都有記錄」; 「(法官問:)為什麼不自己買還要父親買給太太,這是 什麼關係?(證人王文星:)那天吵架,爸爸王昭彰打我太太一巴掌,所以把我給他的支票跟我討論去買那一塊土地。名目上是讓我岳母看到是補償,實際上錢是我出的」; 「(法官問:)你爸爸為什麼要用買賣的名義拿回去?( 證人王文星:)94年之後是農地,我們沒有在耕作,與北斗合作農場是毗鄰部分,爸爸跟我說給合作農場使用,我說好」; 「(法官問:)這個使用是否要返還?(證人王文星:) 用我們的錢買的怎麼可能不用返還,而且還是我太太的名字」; 「(法官問:)移轉過程你太太是否知情?(證人王文星 :)我爸爸都直接對我講的,文件都是王昭彰找代書準備,我都不認識」; 「(法官問:)你太太許月霞過戶的文件是誰跟她要?( 證人王文星:)簽名有一個是我代表簽的」; 「(法官問:)為什麼不立使用借貸書,事後要用打官司 方式處理?(證人王文星:)因為他是我爸爸,我爸爸說什麼我都說好」; 「(法官問:)買賣過戶你爸爸確實有給許月霞錢嗎?( 證人王文星:)沒有」; 「(法官問:)卷157-161頁資料你是否有印象?(證人 王文星:)這個157頁買賣部分,當時我有問父親為什麼做買賣,他跟我說形式上申請出去而已,我說不是借嗎?他跟我說他們要去申請農糧署補助」; 「(法官問:)家中的經濟是誰負責?(證人王文星:) 我與王子文。當時是北斗合作農場、一塊土地跟台中商銀借款四千萬元。一塊土地不是這塊歸還的土地是毗鄰的土地,是我在付利息錢,起先一個月36萬元,王子文負責舊的農場」; 「(法官問:)王子文一個月付多少?(證人王文星:) 1,700萬元的利息,我不知道一個月是多少利息」; 「(法官問:)你用什麼付這個利息?(證人王文星:) 我當時在外面工作,我姑姑擔心我學壞,所以跟我講家裡事情爸爸的狀況,我知道之後我姑姑鼓勵我回來幫爸爸的忙,我就去做胡蘿蔔的契作生意,那時候我是販商,我自己開大貨車送貨,賣給大盤商,賺錢來繳利息,直到幾年後臺中商銀說我們的質押的擔保品金額不夠,強制叫我還500萬的攤還,變成繳3,500萬元的利息,所以才是剛剛被告律師所講的剩下三千多萬元,法官可以去調四千萬是我還的,我對這個家不是沒有付出」;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土地過戶情況是不想擔負債務 而來還是其他原因?(證人王文星:)我與父親在生意上理念不和,我不是不負擔債務」;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土地過戶的時候,是否是因為 農場要使用關係,才會在98年時先分割再過戶?(證人王文星:)對。我爸爸當時有告訴我她們有申請到農委會的補助,所以要借我那塊土地要做補助的建設」;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說有提出補助的文件事嗎? 是否可以庭呈給法官?(證人王文星:)是,可以給法院附卷」;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是不要擔負債務歸還土地 是不用分割直接歸還就好?(證人王文星:)對」;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依照當時買賣契約書,有給王 昭彰及合作農場做買賣名義人?是否要因應農場申請補助之用?(證人王文星:)是」;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針對你母親剛才作證說,是因 為不想擔負債務才歸還土地,是否屬實?(證人王文星:)不屬實」;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母親狀況是什麼時候中風? (證人王文星:)應該在4、5年前」;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在土地過戶時母親是否在現場 ?(證人王文星:)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是民國幾年幾月出生?(證 人王文星:)60年1月21日」;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什麼時候退伍?(證人王文星 :)82年底或83年左右」;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提到退伍後從事工作, 是從是什麼工作?(證人王文星:)開大貨車送貨」;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開大貨車送貨的每月薪資 ?(證人王文星:)三萬多元」;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三萬多元是單純送貨還是包括 搬運?(證人王文星:)包括搬運」;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送貨公司是什麼名字?(證人 王文星:)鳳山的木板廠」;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在那邊工作幾年?(證人王 文星:)不到一年,幾個月」;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你住在鳳山?(證人王文 星:)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每個月開銷?(證人王文 星:)住在我朋友家不用錢,生活開銷忘記多少錢」;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工作一年之後,大約在83年底 84年初,因姑姑勸說所以回到家中幫忙?(證人王文星:)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回家幫忙爸爸除了北斗合 作農場以外,還有在其他地方有農場或其他農產品銷售生意?爸爸是否還有在宜蘭山上另外有種植高麗菜等蔬果?(證人王文星:)宜蘭高麗菜是我叔叔覺得我肯做,叔叔覺得我可以跟他合夥。我們是買賣沒種植」;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說的買賣是什麼意思?(證 人王文星:)我們是去買斷」;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去買斷做買賣的錢,是否 都進到王昭彰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大同分部,王昭彰存款帳號中?(證人王文星:)我有印象是因為起初我們去山上做生意是我叔叔。年代久遠我沒有辦法回覆」;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就算你有從事參與宜蘭高 山高麗菜買賣生意,但是你都不知道這些貨款資金流向?(證人王文星:)當時我們是合夥做生意,貨款都會很清楚」;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貨款都會很清楚,表示貨款都 是你去領取?(證人王文星:)是,當時貨款都是我在處理,是我跟農民買菜接觸。」;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這些貨款你收取後都自己花用 ,還是會再分給誰?(證人王文星:)我除了跟我合夥的叔叔外,我就是付利息,若有盈餘就作為本錢,當時我爸爸也沒有給我幾百萬或幾千萬的錢,當時都是我叔叔拿出來,若我有錢就會變成是山上的本錢」;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每個月你個人的收益會有 多少錢?(證人王文星:)不一定,有時候一天賺好幾十萬,有時候一天賠好幾十萬」;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說還臺中商銀的資金來 源,究竟是因為幫忙家裡北斗合作農場做販商賺錢,還是做山上高麗菜所賺的錢?(證人王文星:)看不懂意思。我是販商,像胡蘿蔔我們就買了100多公頃的胡蘿蔔,像山上高麗菜就跟農民契作幾十萬件的高麗菜」;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剛剛不是說沒有契作?(證人 王文星:)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說買胡蘿蔔100多公頃的錢 是誰出的?是否為北斗合作農場出的?(證人王文星:)沒有。我去跟我舅媽借高利貸,100萬現扣2萬跟18000元。我爸爸媽媽跟王子文都知道」;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是屬於北斗合作農場所聘請 的員工?(證人王文星:)我是王昭彰的兒子,姑姑告訴我能盡量幫爸爸就盡量幫,我爸爸、合作農場都沒有給我薪水」;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爸爸跟合作農場都沒有給薪水 ,你把紅蘿蔔賣掉的錢都拿去哪裡?(證人王文星:)有些要給農民、工人工資、運金,其他的去繳利息。還有一些就是我的週轉金」;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週轉金的部分是你私人花用的 部分?(證人王文星:)這個是我……」;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提示卷146頁,你說買賣契約 有一個簽名是你代替許月霞簽的,是否有印象?(證人王文星:)提示這張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提示卷149頁,是這個許月霞 三個字?(證人王文星:)這不是我簽名」;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提示158頁,這個許月霞三個 字是你簽名?(證人王文星:)不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提示161頁,這個許月霞三個 字是你簽名?(證人王文星:)不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提示145頁,這一份文件簽署 時你是否在現場?(證人王文星:)有。我看到買賣,我問爸爸,我們又沒有金錢往來怎麼會是買賣」;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打勾的地方所有權移轉登記是 否當時你在的時候就有勾選?(證人王文星:)有,當時我有問我父親」;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提示157頁,上面打勾的地方 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當時你在的時候就有勾選?(證人王文星:)當時我在現場,我看到的時候就有勾選,我有問父親,我們不是買賣」;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提到與父親理念不合是什麼 意思?(證人王文星:)4000萬我還了500萬元,我爸爸還是繼續擴張,當時我在山上做菜販有賺到錢時,有一天晚上我在家裡跟爸爸說要從我們住的三間房子先還,當時有賺到多的盈餘500多萬元,我告訴我爸爸我們先還我們住的房子的錢,我爸爸說好,我就把錢匯到爸爸所借款的銀行去,隔了幾個月之後爸爸沒有去塗銷,繼續把那些錢借出來,去做使用,我就跟我太太討論,如果爸爸一直借款不還錢,我與太太要自己出去創合作社」;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宜蘭山上高山高麗菜生意是與 那個叔叔合夥?(證人王文星:)王清志」;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借高利貸是跟姑姑借?是否還 有別人?(證人王文星:)舅媽是陳蔡斯美,還有姑姑陳玉蘭」;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有單據可以提出?(證人 王文星:)年代久遠,沒有辦法」; 「(法官問:)你說把土地還回去就沒有在家裡負擔債務 ?是什麼時候沒有負擔債務?(證人王文星:)我們還在查,我們5、6年前在北斗奠安宮前蓋了二千多萬的房子要給爸爸、媽媽住,全北斗的人都知道。為什麼我爸爸不進去住,他要跟我要六千萬的現金買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