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V-112-重訴-107-2025010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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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雅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唐邱瑞霞 唐廷其 唐廷語 唐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黃雅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77,38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等人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唐國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9,650,000元,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人給付之金額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19,650,0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277,380元。 二、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277,380元,因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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