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同一權利主體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HDV-112-重訴-135-2024120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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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口村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許炎照 被 告 福德祠即福德祀 特別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確認上訴人與 附表編號4至18所示土地之原登記名義『福德祀』或『福德祠』為同 一權利主體」。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 69,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強制換頁========== 附表:(以下土地均坐落於彰化縣芬園鄉) 編號 原土地地號 原登記所有權人 現土地地號 現登記所有權人 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1 芬園段566地號 福德祀 芬園段566地號 福德祀 2 清水段241地號(重測前:社口段339-4地號) 福德祀 清水段241地號 福德祀 3 清水段383地號(重測前:社口段339-5地號) 福德祀 清水段383地號 福德祀 4 忠孝段808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808地號 福德祠 143,472元 5 忠孝段809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809地號 蔡宗宏 1,503,668元 6 忠孝段809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809-1地號(分割自同段809地號土地) 楊惠娟 1,582,962元 7 忠孝段809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809-2地號(分割自同段809地號土地) 黃國丕 1,719,125元 8 忠孝段816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816地號 楊惠娟 141,150元 9 忠孝段342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342地號 中華民國 1,854,156元 10 忠孝段343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343地號 中華民國 21,594元 11 社口段415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332地號 芬園鄉 1,109,702元 12 社口段415-1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330地號 芬園鄉 28,795元 13 社口段415-5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807地號 芬園鄉 358,687元 14 社口段415-6地號 福德祠 忠孝段810地號 芬園鄉 175,262元 15 社口段429-6地號 福德祀 忠孝段791地號 彰化縣 789,340元 16 社口段429-38地號 福德祀 忠孝段787地號 芬園鄉 88,694元 17 社口段429-52地號 福德祀 忠孝段786地號 芬園鄉 179,706元 18 社口段399-3地號 福德祀 清水段240地號 芬園鄉 6,572,796元 編號4至18所示土地公告現值合計 16,269,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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