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2-重訴-179-20241210-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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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木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93,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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