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2-重訴-179-20241210-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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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林木森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林建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 院第一審反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66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0,84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