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V-112-重訴-179-20250311-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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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林木森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林建上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