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HDV-112-重訴-21-20250205-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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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良民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良結 張敦傑 張維新 張如錐 張智強 張祐嘉 張陳文筆 張水法 張水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家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張良民對民國114年1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62萬0,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606元 ,未據上訴人張良民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張良民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11萬8, 60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