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2-重訴-83-2024121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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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楊光榮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楊勝富 楊文雄 楊文榮 楊粧媚 楊菘棋 楊景驛 上 5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當事人欄「楊景譯」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景驛」。 二、原判決主文欄附表一、附表二「楊景譯」之記載,應更正為 「楊景驛」。 三、原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楊景譯」之記載,應更正為「楊 景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