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全聲-10-20241022-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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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徐阿洲 相 對 人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33號假處分裁定 ,予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全字第33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有該案卷宗可稽。今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