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V-113-勞執-18-20241219-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麗娟 相 對 人 洪焌哲即寶升企業社 主 文 民國113年10月25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 解結果(如調解方案)第1項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13 年8月1日至9月13日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8,600元及加班費750 元共計新臺幣2萬9,35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經 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所示,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因勞資爭議,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 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0月25日調解成立,且相對人對於本件聲請事項,並未依約履行,有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之彰化縣政府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帳戶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5頁),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附件: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