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V-113-勞執-6-20241001-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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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蘇政元 相 對 人 晉安建築材料行即許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