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V-113-勞簡-17-20250114-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何峻銘 一、上列原告對於被告蔡玟誼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原告起 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 式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原告所提被告蔡玟誼之住所無人收受,未能確定是否合法送 達?原訂民國114年1月21日14時10分庭期暫取消。原告應陳報被告蔡玟誼正確之姓名及戶籍、住居所等正確送達地址(如有身分證字號宜註明,以特定當事人,如無法特定,法院得駁回起訴)。 二、原告如無法特定被告身分或積極舉證,得自行考慮是否待查 明再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32條規定,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 論終結為原則。原告起訴,應自行提出正確之聲明、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及可信之證據,本院始得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原告如有不懂法律或符合條件之情形,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公會或洽詢專業人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請審慎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