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V-113-勞補-83-202410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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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許阿珠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嚴東隆即維福鋁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陸 佰捌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68,116元(含加班費140,884元、特休未休薪資128,033元、國民年金保險費131,582元、資遣費681,917元、退休金1,185,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然就加班費140,884元、特休未休薪資128,033元、資遣費681,917元及退休金1,185,700元,共計2,136,534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791元(計算式:22,186元×2/3=14,7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682元(計算式:23,473元-14,791元=8,68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 (三)離職前6個月薪資明細。 (四)兩造如有簽訂僱傭契約書,應予提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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