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V-113-勞補-87-202410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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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再審原告 東莞尚美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宥榛 再審被告 林良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2 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 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8,900元(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3號卷第69頁),應徵收再審 裁判費1萬6,939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