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HDV-113-勞補-90-2024111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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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0號 原 告 許嘉芸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4,452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然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