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V-113-勞補-92-2024111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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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楊浲權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相 對 人 伊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272,200元、應提撥勞工退休 金差額2,563,529元,合計4,835,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1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