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V-113-勞訴-38-20241231-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薛淑燕 被 告 高動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興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 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裁定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原裁定應更正處原 記載內容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附表: 編號 原裁定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更正內容 1 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高動力國際有限公司地址記載:「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1樓。」。 應更正為:「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1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