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V-113-司促-10072-2024100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債 權 人 林柏緯 上列債權人林柏緯因與債務人李志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不得與本金(140萬)一併加計利息, 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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