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V-113-司促-10221-20241016-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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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 債 權 人 溫家程 債 務 人 洪崇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未釋明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13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請求自113年6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惟依債權人於113年10月15日傳真到院所提出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載,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8月16日,故債權人就113年8月16日以前之利息請求,逾期未補正其依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列聲請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