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HDV-113-司促-10556-202410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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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鏡霏即王采瑄 王志煜 游秀珠 一、㈠債務人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游秀珠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鏡霏即王采瑄於民國98年至103年間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新臺幣(下同)461,090 元,其中(1)額度80萬元,邀同債務人王志煜及游秀 珠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 合計128,060元。(2)額度80萬元,邀同債務人王志煜 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 計333,030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13年 9月18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王鏡霏即王采瑄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志煜及游秀珠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5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448元 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游秀珠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317591元 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448元 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游秀珠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17591元 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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