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司促-10655-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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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黃俊明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一、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元,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債務人林麗萍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二、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債務人林麗萍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三、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債務人林麗萍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